海事索赔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47页(781字)

船舶在海上运输过程当中因发生海难给第三者造成人身的伤亡或财产损失,受损方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有权向责任方请求给于赔偿而补偿损失的行为和权利。

从定义看,海事索赔仅限于财产责任。索赔以实际损害为度,而不触及责任者的人身,它是受损方从责任方获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保证海上运输方面的生命财产不受侵害。

海事索赔在一般情况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各个因素:(1)受损方遭受实际损害,无论这种损害是财产方面,还是人身方面,只要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就视为存在实际损害。(2)损害行为。是指造成海损事故的行为。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客观上这种行为性质具有违法性质的“作为”或“不作为”。

只要损害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海损事故,给第三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即视为存在损害行为。(3)损害行为与实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指责任方的损害行为与受损方遭到的实际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种客观联系,在海事索赔中,强调这种关联的重要意义是因为海上运输具有高度风险性、动荡因素又极多,只有正确辩别事物的不同关联性,才能使海事索赔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世界各国普遍遵循海事索赔的原则包括:(1)对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的原则。

该原则是指,海损事故使人身遭受侵害,只能赔偿受害人因受侵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并适用完全过失责任制度。1976年的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对此作出过规定。

(2)对海事索赔的责任限制原则。各国基于航运业的利益,一般在法律上都规定船长对其法定权限内的行为或船长与其他船员在执行职务中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享有责任限制。关于提单运输的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都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3)诉讼时效原则。

海事索赔人应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责任方可依法解除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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