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49页(954字)

全称为《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Some Certain Rules Concerning Bill of Lading)。

为了避免不同国家之间在提单管制方面产生法律冲突,在国际法协会的协助下,一些主要航运国家在1925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该公约,1937年6月2日起生效,自海牙规则签订以来,到1986年为止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和批准了该公约。目前,海牙规则已是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采纳了海牙规则,各远洋运输公司也大都依照该规则制订自己的提单条款。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单运输中承运人的最低责任及义务,承运人应享有的免费事项,以及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赔偿限额等。

根据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是在航运开始前和开始时应当尽职尽责,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载货的其他部分适于并能安全地收受、承运和保管货物,应当适当而谨慎地装载、收受、配载、承运、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期间实行“钩至钩”原则,即自货物装上船时起,到卸下船为止。

承运人按照海牙规则可以享受的免责权利相当广泛;包括航行或管理船舶的过失、火灾、海难与天灾、公敌行为、检疫限制、罢工、政府的依法扣押等17项免费事由。承运人在赔偿货物损失时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

如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或是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及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每件或每计费单位超过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部分,都不负责。另外承运人还享有合理绕航的权利,不被视为破坏或违反公约或运输合同的行为。而当托运人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后,承运人必须签发提单,此其义务之一。最后海牙规则对货物短损的索赔时效也作了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索赔,否则承运人和船舶免除对灭失或损害所负的一切责任。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海牙规则实质上是一个以哈特法案为蓝本,明显偏袒船主和承运人利益的国际公约。因而,代表货主利益的国家和海运业不发达的国家强烈要求修改海牙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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