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49页(335字)

有人又称为“代位权”。

指由于第三人的过失而非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时,被保险人不向第三人索赔,而选择向保险公司求偿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约定的赔款后,有权取代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此即谓代位求偿。代位求偿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一项保险原则,其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再次向债务人求偿,从而得到双重补偿,因而代位求偿是一种体现公平原则的衡平法上的概念,是基于公平的法律理念而给予保险人的一种权利,同时这种权利仅在以下两个前提下才能实施:即保险人取得的权利不得优于被保险人;保险人只能在已赔付被保险人的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因而,在全损的情况下,保险人除取得诉权外,还取得已赔偿的残余标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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