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宾逊一帕特曼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60页(915字)
在《克莱顿法》颁行的20年间,法律实施中显示的一些缺陷要求进行修补立法。
如大型的糖果店、药店和其他连锁店可以利用其购买能力,采用各种方式以低于竞争者购价的价格购得商品。如通过扮演批发商独家所有的分公司购买商品,得到的广告与促销津贴高于小竞争者等等,而这些方式并不在《克莱顿法》禁止的范围内,但实际上供应商在不同客户之间实行了价格歧视政策,《克莱顿法》仅着重供应商价格歧视在供应商间的反竞争的效果而忽略了供应商价格歧视在客户之间可能产生的反竞争效果。在大萧条期间的小零售商和批发商的推波助澜下,国会于1936年通过了《罗宾逊一帕特曼法》。该法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大型连锁店和其他购买商的权力,以阻止他们强迫供应商实行歧视性的价格让步,因而防止购方获得优于其他竞争者的利益。
鉴于该法在约束参与歧视性折扣的买方同时也约束售方,因而,该法的次要目标是限制售方提供此等折扣。《帕特曼法》修改了《克莱顿法》的第2(a)款,规定:“任何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在商业活动当中,只要在出售同等级别、同等品质的商品的客户中实行价格歧视,只要这种歧视购买是在商业中,商品出售以在美国以及美国的任何地区或哥伦比亚特区使用、消费或转售,而且这种购买有实质上削弱竞争或企图造成商业垄断的效果或损害、破坏或妨碍与给予或明知得到此等歧视利益的人或其客户的竞争,都是非法的。”但是,帕特曼法并不阻止人们在善意而非限制性的贸易中选择其客户;也不阻止人们根据发生变化的影响市场或有关商品市场营销的条件,不时进行价格变动,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评论家们认为修改《克莱顿法》的目标并未在《《罗宾逊-帕特曼法》中有效实现。
他们主张,法律的实施主要针对的是小的售方或从事真正竞争的购买方,购方对控告的担心使他们以价格统一代替价格竞争。
而且法律的精微复杂使确定违法变得更为困难,花费也更昂贵,结果是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执行最近已减少到廖廖可数的程度,高等法院很少接受低级法院要求解释该法的上诉。
尽管如此,《罗宾逊一帕特曼法》仍是教科书的一部分,大量的私法诉讼仍然依其成立,该法也仍将在全美国范围内影响着生产商、批发商和零售商的定价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