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合同的救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67页(796字)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有可能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完全充分严格地履行合同,使对方的权利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各国法律规定,受损害的一方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继续发生,弥补已造成的损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种措施在法律上称之为违反合同的救济。各国法律及有关国际公约对于不同的违反合同的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救济办法;归纳起来,违反合同的救济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实际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
即债权人有权要求违约人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或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由执行机关运用国家的强制力,迫使债务人如约履行合同。这主要是大陆法系的一种救济方式。
(2)损害赔偿(Damages)。包括回复原状和金钱赔偿。
大陆法采月过错责任原则,而英美法则不以违约人有过失和实际发生损害为前提。(3)解除合同(Recission)。
指结束合同关系,不再履行合同。
在英美法中,只有在违反条件或重大违约时,才发生解除合同问题,但大陆法则并无违反担保和违反条件的区分。(4)禁令(Injunction)。指由法院判令被告不许做某种行为。
这是一种衡平法上的救济方式。(5)违约金(Liquidated Damages)。是指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大陆法上将违约金分为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和作为预定损害赔偿总额的违约金。而英美法认为,对于违约只能要求赔偿,而不能予以惩罚,不承认惩罚性违约金的效力。上述违反合同的救济在不同国家、不同法系所处的位置,适用的范围、效力、条件及与其他救济方式的并用都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
因而一些国际合同公约在协调各国关于违约救济的法律规定及作法方面取得了一些令人满意的成果,但只要是违反合同的救济,无论如何眼花了乱地变化,都不过是程度不同的变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