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75页(686字)

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合作经营企业,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效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经营管理方式和合作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权利义务的合同。

其特点是合作者之间的重大的权利义务事项均由合同规定,因而也被称为契约式合营企业合同。合作双方合作的形式比较灵活,外国合作者可以优先收回投资,中国合作者可以不用货币出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在广泛的范围内自由约定,适合相当部分中外合作者的需要,因而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主要内容有:(1)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2)合作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3)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出资额欠款、转让的规定以及合作条件的规定;(4)合作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的比例以及投资回收的方式、时间;(5)合作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方法;(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8)外汇资金收入的安排;(9)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10)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11)合营企业期限、解散、清算程序及财产的处理;(12)违反合同的责任;(13)解决合作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14)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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