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代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82页(331字)

即委托代理,“法定代理”的对称。

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委托人授权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委托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如授权委托书)即能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一般来说,法人和自然人之间,法人和法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必须用书面形式。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所为的法律行为,其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可随时撤销其委托,代理人亦可随时辞去其受托。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或同意,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将其代理的事项一部或全部再转托给他人进行代理。这种情况称再转托代理,又称再代理或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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