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际法律冲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03页(773字)
在一个主权国家的内部,由于地区之间法律规定不一致,而造成的区域之间在同一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如美国有五十个州,除了联邦宪法和极少数几个法律统一外,其他很多法律各州之间有不同的规定,类似情况还有澳大利亚、瑞士、前南斯拉夫等国家。实践中,如果根据国际私法上有关的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准据法是诸如美国这样没有全国统一民商法的国家的法律时,如何确定准据法?应区分不同情况解决。(1)如果冲突规范的系属是以住所、居所或物之所在地等作为连结点的,则适用具体地点的法律。(2)如果冲突规范的系属是以国籍为连结点的,则根据该国的区际法律冲突的规定进一步确定准据法,例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条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如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用何地法律作为当事人的国籍国法,目前,国际上有三种作法:(1)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如英美法系国家;(2)适用当事人所属国家的首都所在地法,如波兰、叙利亚、葡萄牙等国;(3)适用当事人所属地方的法律(即当事人原籍所在地法律),如日本。我国目前还不存在区际法律冲突。
但是,随着“一国两制”政策付诸实施,到1997年和1999年,我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以及台湾回归祖国之后,我国将出现“一个国家、四个法域”的局面,因此,大陆、香港、澳门及台湾相互之间也将发生法律冲突。但这种法律冲突较之一般的法律冲突有其明显的特点:它是不同本质的法律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是多元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是适用国际条约和协定方面的法律冲突,即某一国际条约或协定仅适用于大陆,而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或者相反。如何解决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将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