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之所在地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08页(484字)

国际私法系属公式之一。

指作为涉外法律关系客体的物的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而物的所在地法是指作为物权标的物的有体物的自然的物理的空间存在地。这一系属公式经常用来解决所有权或物权法律关系的法律冲突问题。

物之所在地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意大利。

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把法律分成物法和人法。物法适用与物权有关的法律,即物之所在地法的雏形。

当时,物之所在地法只适用于不动产,动产依属人法。“动产随人原则”,一直沿用至今,主要适用于英、美等国。

近代大陆法系国家如日本、匈牙利不分动产、不动产,一律适用标的物所在地法。此外,有些国家对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所适用的法律也有不同。

由于有些物在国际交易中经常处于移动状态,难以确定其真正的所在地,因此,物之所在地法也有它的例外情况。例如飞机、船舶的物权冲突一般适用航空器国徽国法、船旗国法;运输中的货物的物权关系,适用物的发运地法,目的地法或所有人的本国法等。

以权利为标志的“无形动产”物权,如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国际上大都主张适用这些权利成立地、最先登记地、最先批准地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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