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属人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09页(457字)

国际私法系属公式之一。

指法人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经常用来解决有关法人成立条件、内部组织及职权、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财产的处理等等。确定法人国籍是确定法人属人法的前提。关于如何确立法人国籍,国际私法没有统一标准。

各国则从本国利益出发,提出如下学说:(1)自然人国籍说。按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国籍来确定法人的国籍,此学说很少被采用。

(2)住所地说,即管理中心说。依法人管理中心——董事会所在地确定法人的国籍,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欧洲国家持此观点。

(3)登记地说。主张依法人章程登记地或批准地来决定法人的国籍,英、美等国家普遍采用这种主张。

(4)投资地法、即营业中心所在地说。主张依企业中心所在地决定法人的国籍。

从实践中看,采用登记地说,住所地说的国家居多。我国《民法通则》第41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可见,我国采用的是登记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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