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书籍: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11页(631字)
司法协助内容之一。
指一国法院的判决在他国领域内得到承认和执行。执行是国家以公力强制执行,应该以承认为条件,但并非承认都需要执行。
国际公约和互惠是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目前,国际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作法是:执行状制度,主要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诉讼制度和登记制度,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作法。各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条件大致有:判决是由有管辖权法院作出的;缺席判决的,事先已通知被告出庭辩论;判决是已发生效力的判决;判决不违反承认和执行地国公共秩序;承认或执行地国未就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诉讼作出过生效判决或已承认第三国判决;判决不是通过欺骗取得的;判决不带有惩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266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第267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