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认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11页(506字)

亦称“领事认证”、“外交认证”。

指一国的外交、领事机关对经过公证的文件,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的最后印章或签字属实的活动。与公证不同,涉外认证只证明签字、盖章真实并不涉及其内容。其目的是使在一国境内已公证证明的文件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涉外认证是国际上通行的制度,各国立法及国际条约均有规定,我国《公证条例》第2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文书如系发往国外使用的,除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之外,还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或者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按照国际惯例,领事认证在国外通常是由领事馆和大使馆办理。各国在国内办理认证机构则各不相同。我国在国内的认证机构是外交部领事司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外事办公室。中国公证书到域外使用,应先经我国外交或领事机关证明公证文书印章属实后,再经该外国驻华使、领馆证明我国外交、领事部门认证属实,才能在该国发生效力;外国公证文书在中国境内使用,也应先经该外国外交、领事部门认证,再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此认证属实后,才能在我国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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