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16页(845字)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之一。
成立于1956年,当时的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5月6日召开的第215次政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设立,根据1956年3月31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第四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受理中外当事人之间对外贸易契约和交易中所发生的争议。
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成立,结束了中国长期以来没有自己的涉外仲裁机构、外贸争议不得不提交外国仲裁机构解决的历史。自70年代末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后,为适应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迅速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将对外贸易仲裁委会员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也从原来的对外贸易契约和交易中所发生的争议,扩大到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来华建厂、中外银行之间相互提供贷款等各种对外经济合作方面所发生的争议。
1984年4月,该会在深圳特区设立了办事处。1988年6月,国务院批准将该会名称改为现称,并将受案范围扩大到国际经济贸易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并授权贸促会根据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并参照国际惯例,对已实施30多年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修订。
1988年9月12日,在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举行的第一届第三次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此规则已于1989年1月1日起实施。与暂行规则相比,新规则更加接近于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做法,据此规则,贸促会首次聘请了外籍和港澳人士作为仲裁员。与此同时,1989年1月,CIETAC将其在深圳设立的办事处改为深圳分会,1990年4月设立了上海分会。自1989年以来,CIETAC每年新受理的案件都在200件以上,1993年已超过300件,就受案数量而言,CIETAC已跃居世界前列,成为国际上最繁忙的商事仲裁中心之一,其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也已得到了海内外商业界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