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17页(696字)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之一。
根据1958年11月21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8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设立,目的在于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海事争议。1959年1月8日,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第七次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了海事仲裁委员会暂行程序规则,即日起施行。70年代末以来,随着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对外贸易和海运事业迅速发展,为适应这一新的形势发展需要,1988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并授权贸促会根据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并参照国际惯例,对实施近30年的海事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修订。1988年9月12日,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第一届第三次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规则》,1989年1月1日起实施。
此规则除了在受案范围上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有所不同外,其他规定完全相同。CMAC受理的海事争议案件包括:(1)关于海上船舶互相救助,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互相救助的报酬的争议。
(2)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或设备所发生的争议。(3)关于海上船舶租赁、代理、拖航、打捞、买卖、修理、建造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文件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务和海上保险所发生的争议。
(4)关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5)双方当事人协议要求仲裁的其他海事争议。在实践上,CMAC受理的海事案件主要涉及船舶碰撞、救助、租船合同和提单,其中居于首位的是有关租船合同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