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20页(524字)

仲裁庭对仲裁案件审理终结后依据认定的事实和应适用的法律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事项作出的书面决定。

仲裁裁决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仲裁当事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2)仲裁员的姓名及其指定情况;(3)争议的主要问题,包括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和被诉人答辩的情况;(4)仲裁审理的情况:包括仲裁适用的程序规则、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情况,证人证言,专家鉴定等;(5)仲裁庭对争议主要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以及应适用的法律;(6)裁决结果,包括仲裁费用的承担情况。此外,裁决书还应注明裁决作出的日期和仲裁员签名。

在合议仲裁庭的情况下,裁决书经多数仲裁员签署即可生效。少数仲裁员未能在裁决书上签名的原因应予以说明,其意见可附在裁决书之后或作成记录附卷。

一些常设仲裁机构还将该机构的印章盖在裁决书上。裁决书应向当事双方送达,有些国家的仲裁法还要求仲裁将其裁决在法院备案。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裁决应在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作出,裁决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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