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22页(765字)

1990年3月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采用政府担保有限公司(Public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的形式。

1991年7月1日开始工作。中心的宗旨是:为国内和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提供便利,促进通过仲裁和调解的方式解决商事争议,培养一批熟悉国际仲裁法律与实践的仲裁员和专家。中心有其仲裁员名册,其中包括聘自各国的精通法律与实务的专业人士。

中心有自己的仲裁规则,该规则主要基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但也作了某些修改,主要是考虑仲裁书面审理阶段的期限,并规定了仲裁庭作出裁决的时间限制。根据中心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决定的书面陈述(包括申诉书和答辩书)的呈交期限,不得超过45天。但仲裁庭可以在它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延长此项期限。

如果申诉方未能在规则规定的期限或仲裁庭确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书,仲裁庭应签发终止该仲裁程序的命令。如果被诉方未能提出答辩书,或者当事任何一方未能充分利用仲裁庭所给予的陈述案件的机会,仲裁庭仍可继续进行仲裁审理,并作出裁决。

仲裁庭应在庭审结束后45天内作出书面裁决。除当事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如果当事各方选择在新加坡仲裁,即依法放弃就仲裁裁决向高等法院上诉的权利,任何一方也无权请求新加坡高等法院决定仲裁中产生的任何法律问题。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向商界人士推荐的仲裁示范条款是:“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或纠纷,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及终止等问题,应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处理,并在新加坡通过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合同订立时在新加坡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将成为合同的条款之一。

”此外,当事双方还可就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仲裁使用的语言及合同适用的法律等问题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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