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国际仲裁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21页(770字)

世界上最早成立的常设仲裁机构之一。

1892年由伦敦城自治会发起成立,当时的名称为伦敦仲裁会(London Chamber of Arbitration)。1975年,该会与仲裁员协会(1915年成立的组织,宗旨是培训和委任仲裁员,制定仲裁员行为守则,为工商企业、贸易协会和政府等有关部门提供仲裁的信息与服务。

1979年经英国女王特许,成为皇家仲裁员协会)合并,1981年改为现称。LCIA的工作由皇家仲裁员协会、伦敦城自治会和伦敦工商会三家代表组成的联合管理委员会领导。仲裁院的日常工作由皇家仲裁员协会会长主持,会长兼任仲裁院执行主席和秘书长。仲裁院的宗旨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为国内外商业、贸易和工业界争议的解决提供服务。该院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现行的仲裁规则于1985年1月1日起实施。依该院规则提起仲裁的当事人,首先应向登记处提交一份书面申请,申请书载明的日期为仲裁开始的日期。

在仲裁庭组成上,除当事双方另有约定者外,由仲裁院任命仲裁员时尽量考虑到合同性质,当事人国籍,争议的性质与事实情况。

如果当事双方国籍不同,仲裁院将不任命与当事双方国籍相同的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

根据该院仲裁规则,仲裁庭有权对其本身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并有权对仲裁中出现的任何法律问题作出决定。裁决以书面方式作出,并应说明所依据的理由,除非当事双方另有约定。

凡同意按该规则仲裁的当事人,即承担了毫不迟延地执行裁决的义务,并放弃任何形式的上诉或诉诸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的权利。裁决为终局的,自作出之日起对当事双方具有拘束力。仲裁院对于约定按其他仲裁规则(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仲裁的当事人,提供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如作为指定仲裁员的机构,代为收取仲裁费等,但须当事双方在仲裁协议中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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