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仲裁协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823页(954字)
成立于1926年,是一个民间性的非营利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总部设在纽约,并在美国各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该会的宗旨是:开展对仲裁的研究;根据仲裁法不断地完善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调解及各种民主与自愿的手段,解决国内与国际经济交往中发生的各种争议。
AAA及其在各地的机构本身并不审理案件,而是为提交该会仲裁的各种争议案件提供行政管理方面的服务,包括制定仲裁规则,提供供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名单,代为指定仲裁员等。
AAA受理的争议范围十分广泛,特别是在美国境内发生的争议案件,如机动车事故请求权、商事争议、社区争议、劳动争议,以及有关专利请求权等。
与此相适应,协会备有供当事人选择的各种仲裁规则,如商事仲裁规则、建筑业仲裁规则、纺织品与服装业综合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国际仲裁规则等。此外,AAA还负责管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和其他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行使行政管理人的职责,并通过协会本身的设施或与协会订有合作协议的仲裁机构的设施,为当事人提供服务。AAA备有供当事人选择的国际仲裁员名册,他们都是来自各领域的专家。国际商事争议仲裁适用199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国际仲裁规则。该规则允许当事人在适用时作出其他约定,但须服从仲裁应适用的法律。
按照该规则规定,仲裁程序自协会行政管理人收到申诉人提交的仲裁通知书之日始。当事双方如未对仲裁员人数作出约定,应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除非行政管理人认为案件金额大、案情复杂或其他情况自行决定三名仲裁员是适宜的。仲裁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如无此选择,适用仲裁庭认为适当的法律,并考虑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
除当事双方授权,仲裁庭不得决定友好和解或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作出裁决。裁决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所依据的理由,除非当事双方另有约定。
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双方均有拘束力,当事各方应毫不迟延地予以履行。
AAA为实现其宗旨,经常在全国各地举办有关仲裁的培训班,并在纽约设有专门的图书馆(Lucius R.Eastman),还办有定期出版物,如每季度出版的有关私立工业部门、学校和政府中出现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摘要;为该会会员和仲裁员出版的新闻简报季刊;无过错机动车仲裁裁决月刊;仲裁法季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