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局答记者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1273页(1181字)
问:中国制定该条例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立法的基点是经常项目下有条件的可兑换;二是体现外汇管理由直接管理为主向间接管理为主的转变;三是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问: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条例适用范围是:中国境内机构、个人,外国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外汇经营活动。必须特别注意的是:“外汇”不仅指外币,而且包括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等形式的所有可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保税区、边境贸易、边民互市不适用于该条例。
问: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管理原则是什么?
答:条例对经常项目的外汇收支的管理原则体现了有条件可兑换的原则。对贸易性外汇收支按照结汇、售汇、付汇的规定基本没有什么限制,有条件主要体现在一些非贸易非经营性支付还有一些限制。
问: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的管理原则是什么?
答:资本项目外汇收支实行严格管理。
从国际上看,一般都是先放松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再逐步放松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从中国目前情况看,如果不严格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有可能造成资本项下外汇混入经常项下的外汇收支,导致资本大量流进流出,冲击国内市场,影响经济稳健发展。
问: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利润、股息、红利的汇出如何规定?
答:外方投资者利润、股息、红利汇出属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无需外汇局审批,只要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即可从其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问:个人因私出境用汇,条例如何规定?
答:个人因私出境探亲、定居、朝觐、自费留学等方面的用汇,条例规定:在规定限额内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可以到外汇局申请,凭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
问:条例对经营外汇业务如何规定?
答: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许可证。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业务不得超过许可证的批准范围;二是,除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