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审单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66页(290字)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履行付款承诺的前提条件是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严格相符。

出口企业(受益人)为确保安全及时收汇,在货物出运前即将结汇单据(参见“结汇单据”)送交银行预先审核,此种做法称作预审单据。结汇单据提前送交银行审核,可使银行有较充裕的时间核查单据与信用证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是否一致。

如发现一般问题,可提前予以更正,如有重大问题,也可尽早由出口企业与国外买主联系修改信用证,以使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确保收汇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在未收到修改的信用证之前,不应将出口货物装船,以免货物出运后因单证不符而遭致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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