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3页(259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相当于副总理级职位,是国务院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可兼任部长或委员会主任等职务。根据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决议设立。国务委员由总理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命。
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罢免国务委员。国务委员与副总理一起协助总理工作,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