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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保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0页(236字)

在行政案件的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制度。

诉讼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是正确处理行政案件的关键。没有充分的证据,定案就没有牢靠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基础。

因此,行政诉讼法第36条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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