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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裁定的执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2页(408字)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执行不同于履行,履行是承担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是强制承担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所以执行又称为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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