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2页(340字)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违法而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行政机关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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