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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条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66页(331字)

军事机关制定的关于军队战斗、生活等行动准则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分为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条令和各军、兵种颁布的条令。前者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是全军基本行为的依据,由各总部起草,报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以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命令形式发布。

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后者多是根据本部门的特殊情况所作出的贯彻执行中央军委条令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如:陆军各兵种颁发的《战斗条令》、《专业技术工作条令》,海军颁发的《舰艇条令》,空军颁发的《飞行条令》等。这些由各军、兵种颁发的条令内容不得同上级制定的军事法规相抵触,其效力仅限于本军事部门和本战略区,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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