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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员征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83页(499字)

又称征兵。

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征召应征公民到武装力量中服现役。我国的兵员征集分平时征集和战时动员征集两种。

平时征集,是征集达到法定年龄(在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22周岁以下)的男性公民入伍服现役。役龄公民的平时征集每年进行一次,按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实施。

全国每年征集公民入伍的数额、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加以规定。公民的现役征集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

对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部队派人接兵的办法去部队服役。

战时动员征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宣布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时,由国家主席发布命令实施。宣布动员后,预备役人员要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兵役机关的入伍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中央军委可以决定征召36岁至45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

在战时,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军事训练的,应受到军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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