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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82页(447字)

适龄公民依照兵役法规定进行登记的通称。

我国的兵役登记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兵役机关为了征集公民服现役而进行的普遍兵役登记。根据兵役法规定,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9月30日之前,进行兵役登记,便于兵役机关掌握他们的政治、身体状况,以确定其是否应服兵役、免服兵役或不得服兵役。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二是预备役登记。根据兵役法的规定,凡是经过普遍兵役登记的18周岁至35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

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服预备役。退出现役的士兵,如果由原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应当在回到本人居住地的30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退出现役的军官,以及经部队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和高等院校毕业学生,应在到达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30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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