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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84页(516字)

兵役的主要形式,即公民在一定期限内直接在军队中履行法律规定的兵役义务。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公民被称为现役军人。他们被列入部队的编制,在法定服役期内履行一定的职责,并接受必要的军事训练。

武装力量中的全体现役军人按其服役的法律地位分为兵、军士、士官和军官。我国兵役法、服役条例和其他军事行政法规详细规定了各类现役军人服现役的时间及全部权利义务,军衔制度,军人职务的任免规则,鉴定、提升、调动,出差和休假、结束现役和脱离现役关系的时间等。我国公民以下述方式服现役:(1)定期服役:凡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在法定期限内(3-4年)必须履行服兵役义务,任兵或军士。(2)超期服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服超过法律规定义务期限的现役(1-2年)。(3)志愿兵役:已成为专业技术骨干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改为志愿兵后服法律规定期限的士官现役(8-12年)。(4)军官兵役:军官自愿选择兵役为职业,一直服现役,直到服役条例中规定的职务最高任职年龄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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