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役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85页(675字)
指后备兵员随时准备根据国家需要应召入伍服现役。
退出现役的军人和应服兵役而未入伍的公民,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编入预备役。在我国,被列入预备役的人员包括:(1)退出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武警;(2)18周岁至35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而未入伍的男性公民;(3)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18周岁至28周岁受过医务及其他专业训练的妇女。
被列入预备役人员的公民,须在其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
预备役分士兵预备役和军官预备役两种。
服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18周岁至35周岁,其中18周岁至28周岁为第一类士兵预备役,29周岁至35周岁为第二类士兵预备役,35周岁以后退出士兵预备役。军官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
预备役人员在服预备役期间接受一定时间的军事训练。其中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单独进行。未服过现役的第一类士兵预备役人员,在18周岁至20周岁期间,接受30天至40天的军事训练。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参加3个月至6个月的军事训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预备役人员,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的预备役人员,在参加预备役军事训练期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按照同等劳力的收入给予误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