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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86页(830字)

1990年6月9日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发。

共6章77条和8个附录。主要内容:(1)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定义、基本内容和要求。规定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坚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严明、奖励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奖励的目的和原则、项目和条件,奖励的权限和实施。

规定对有下列表现者,应当给予奖励:①学习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成绩突出的;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事迹突出的;③遵守和维护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事迹突出的;④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事迹突出的;⑤完成作战或作战保障任务表现突出的;⑥完成战备、执勤任务成绩突出的;⑦军事训练成绩突出的;⑧学习政治、科学、文化、技术成绩突出的;⑨完成生产、施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⑩履行职责,任劳任怨,钻研业务起模范作用的;⑾抢险救灾、支援国家建设事迹突出的;⑿拥政爱民,维护群众利益成绩突出的;⒀团结互助,尊干爱兵表现突出的;⒁爱护装备和公共财物,勤俭节约成绩突出的;⒂预防和避免事故,使国家、军队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⒃保守、维护国家和军事秘密事迹突出的;⒄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和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明显成果和效益的;⒅廉洁奉公、艰苦备斗和抵制不正之风表现突出的;⒆制止违法违纪行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社会秩序表现突出的;⒇其他方面事迹或成绩突出的。(3)处分的目的和原则、项目和条件,处分的权限和实施。规定处分是维护纪律的辅助手段,其目的在于严明纪律,增强团结,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处分项目为: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记大过;⑤降职或降衔(级);⑥撤职或取消志愿兵资格;⑦除名;⑧撤职;⑨开除军籍。(4)控告和申诉,规定军人控告违法乱纪者和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而申诉的具体方法。(5)特殊问题的处理。本条令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月27日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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