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95页(220字)
在护照上所填的特别签证。
适用于外交代表机关人员、负有特殊外交使命的人员、出席国际会议的代表、政府成员和国家高级官员,以及外交主管部门出差的负责官员、外交信使等人员的护照。外交签证分别由外交主管部门和外交代表发给。外交签证在关税优待上并不给予任何特殊照顾;也不能使持有人获得外交官的身份。
但对持外交签证的人员应当给予特别的照顾和尊重,其过境手续应简化到必要的最低限度,并以最有礼貌的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