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09页(422字)
从城镇征集入伍的义务兵的退伍安置,是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的一种。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一般应回原单位复工复职。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根据本人在部队的表现和国家生产建设的需要,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安置原则为:(1)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优先照顾本人志愿。(2)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3)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尽量做到专业对口。(4)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入伍前有犯罪行为或犯有严重错误,而作中途退伍处理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被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作中途退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徒刑以上处罚的,安置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