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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21页(353字)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

共14条。是新中国第一个关于殡葬的行政管理法规。

主要内容: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2)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逐步推行火葬;其它地区允许土葬,但应进行改革。

严禁生产、出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禁止占用耕地作墓地,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葬坟。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少数民族中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3)民政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殡葬工作,负责解释和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这个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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