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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34页(506字)

车辆、行人在道路上违反交通法规和有关规定,妨碍交通秩序,影响交通安全的一种有过错行为。

可分五类:(1)车辆行驶违章包括不按规定的车道、速度行驶,不遵守交通指挥信号,不遵守有关让车、会车、超车和停车的规定、无牌无证行驶等。(2)车辆没备违章包括驾驶“病车”外出,如机动车制动、转向、驱动、灯光、喇叭、方向灯、雨刷、后视机等不符合检验标准;非机动车车铃、车闸不全或失灵等。(3)车辆装载违章包括超过规定的长、宽、高或重量载物运行,不按规定乘人,载货捆扎不牢等。(4)行人违章包括行人不走人行道,穿越街道不走人行横道,候车、乘车违反规定等。

(5)占有道路违章包括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在道路上施工、搭棚、堆物、设摊、营业;在道路上晾晒粮草等。交通违章行为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对轻微违章的,一般由值勤民警随时制止或就地教育后即放行。对一般违章的,由值勤民警按照交通法规就地处罚或到就近地点办理罚款手续。对严重违章的,值勤民警就地不能处理或超过其处理权限以及当天来不及就地处理的,可暂扣违章车辆或驾驶证件,并开给违章通知单或代理证,通知违章人在指定时间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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