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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57页(1145字)

在1964年4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修改补充制定,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共8章35条。适用于外国人入、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主要内容:(1)外国人入境应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特定情况下,依照规定,也可以向中国政府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来中国定居的外国人申请签证时,须持有向申请定居地的公安机关领取的定居身份确认表。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不准入境。

外国人出境凭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司法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人,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行为需要追究的外国人,不准出境。外国人包括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过境,都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

(2)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签发的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缴验证件;须变更居留地点的,应依照规定办理迁移手续。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临时住宿的,应办理住宿登记。在中国投资、进行经济、科技、文化合作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批准,可以获得长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资格。

因政治原因要求在我国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中国政府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居留资格。

(3)外国人持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证件,可以前往中国政府规定的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如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4)中国政府在国外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申请的机关,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5)对违反本法而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上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部还可以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受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法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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