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63页(258字)
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
在发生民事争议以前,为了加强法制,对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目的是为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公证和私证不同。
私证是公民以私人身份为某事实作证明的行为,一般只能证明某客观事实的存在,而不过问其是否合理、合法。
一旦纠纷发生,私证则难以从根本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