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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65页(382字)

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职能的专门机关。

我国国家公证机关称为公证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公证职能统一由公证处行使。1956年以前,我国未设专门公证机关,公证工作由人民法院办理。1956年以后,直辖市和30万以上人口的市设立了公证处,不满30万人口的市和侨眷较多的县,在当地人民法院附设公证室。1959年以后,除少数城市的人民法院兼办涉外公证业务外,公证机关基本上被撤销。从1980年开始,重建了公证机关,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从此,人民法院不再兼办公证业务。现在,直辖市、市、县和经批准的市辖区设立公证机关,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

公证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公证处由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组成,可设主任、副主任,由公证员担任,领导公证处的工作,并且必须执行公证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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