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65页(660字)
又称外交认证、领事认证。
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包括本国和外国的外交、领事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和印章属实的做法。认证是对公证而言的,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发往域外使用时才办理,目的是为了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后者怀疑签名和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认证的一般程序是:先由公证文书发出国的外交机关认证,证明本国公证机关的印章及公证员的印章或签名属实,再由公证文书使用国(或由该国指定的与该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的驻外使领馆认证,证明公证文书发出国的认证机关的印章及其负责人的签名或印章属实。
有不少文书使用国,对文书发出国的外交机关认证后的部分公证文书,就确认其效力,只对财产转移和经济活动方面的公证文书,才要再经后一道认证。
我国办理认证的机关是外交部、驻有外国领事馆的省、市外事办公室、驻外使领馆(包括代办处)。办理认证的手续是:由我国公证机关将其出具的公证文书代当事人向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驻有外国领事馆的省、市外事办公室)申请认证,经它们认证后再转请有关国家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也可经我国驻有关国家大使馆认证后,申请该国外交部认证。
申请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公证文书,一般只需送交一份正本,但泰国、菲律宾、意大利、埃及等国驻华大使馆要求提供正副本各一份,正本认证后供当事人使用,副本由使馆留存。由外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在我国使用的公证文书也需办理认证,手续与上述相等。
办理认证一般都要向认证机关交付规定的认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