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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68页(491字)

简称全国律师协会。

是由律师组成的全国性的群众性社会团体。1986年7月成立。根据章程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都是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均为它的团体会员。

全国律师协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导。

其职责:(1)对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专业知识;(2)组织开展业务研究活动,总结交流律师业务工作经验,举办律师报刊,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推动律师工作的开展;(3)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4)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服务;(5)举办会员的福利事业;(6)联系省、直辖市、自治区律师协会的工作;(7)开展与国外律师及律师团体的交往活动。全国律师协会的组织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举行一次,制订和修改章程,选举理事会。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

常务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为加强对全国律师业务活动的指导,全国律师协会成立了刑事辩护、民事代理、非诉讼事务、涉外经济法律事务、法律顾问等专业委员会。

出版会刊《中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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