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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73页(505字)

我国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其任务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也不是国家审判机关,没有行政处分权和审判权,在调解工作中只能采取思想疏导、说服教育的办法,不能采取强制手段。

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在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委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

城市由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农村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多民族居住的地区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人数较少的民族成员参加。调解委员会的任期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任期一致,调解委员连选可以连任,调解委员不能任职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如果发现调解委员不称职或者有违法乱纪行为,由原选举单位根据选民或选民代表的多数通过,予以撤换。

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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