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73页(222字)
对违反法纪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
对于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由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着眼于挽救。
在严格管理的前提下,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锻炼,把被劳动教养的人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