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人员守则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76页(355字)
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
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批准转发公安部制订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20条规定,劳动教养人员必须遵守五要、十不准守则。五要:(1)要认罪认错,遵纪守法,服从管教;(2)要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3)要积极参加生产劳动;(4)要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5)要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十不准:(1)不准随便离开规定的活动范围;(2)不准谈论案情、传习作案手段;(3)不准留长发、胡须;(4)不准阅读、传抄黄色书刊,散布淫乱思想;(5)不准损坏公物;(6)不准消极怠工、抗拒劳动;(7)不准拉帮结伙、打架斗殴;(8)不准酗酒、赌博、偷窃;(9)不准敲诈勒索、相互馈赠;(10)不准互相包庇、栽赃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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