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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93页(341字)

1985年9月20日由海关总署修订发布。

主要内容:(1)回国探亲华侨(包括随行的外国籍配偶)1年内首次入境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按《回国探亲华侨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规定的品种、数量,给予免税优待。随行不满16岁的子女,免税放行“限量表”第1项物品及任选第5项物品中的一件。

回国探亲华侨1年内第二次入境,海关只免税放行“限量表”第1至3项物品。(2)回国探亲华侨携带入境的行李物品,超出“限量表”限量的,除仍属自用范围经海关核准予以征税进口的外,应予退运。

(3)回国探亲华侨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限制出口的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带出。(4)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境不得携带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本规定自1985年10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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