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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照顾解决归侨、侨眷住房困难及其子女升学就业等问题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94页(431字)

1983年3月21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教育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布。

共5条。主要内容:(1)归侨、侨眷住房确实困难的,所在单位兴建住宅时,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解决;单位无力解决而所在系统兴建住宅的,由系统照顾解决。(2)归侨、侨眷住房困难户比较多的单位,可分期分批解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归侨知识分子的住房困难。(3)归侨知识分子(或包括侨眷知识分子)人数少的单位,对他们的分房评议条件或住房面积,可适当放宽。(4)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统考成绩达到当地规定的分数线的,可照顾录取。

报考暨南大学和华侨大学的,统考总分低于当地规定分数线10分以内的,可照顾录取。(5)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中学(包括重点中学)、职业学校,应给予适当照顾。

(6)各级组织和人事部门应尽快解决归侨、侨眷知识分子夫妇长期两地分居的问题。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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