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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中对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给予适当照顾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95页(219字)

1983年5月28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联合发布。

规定:对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的毕业生,他们中父母或配偶在国内的,在服从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分配到父母或配偶所在地区工作;父母不在国内的,如本人有合理的要求,也可根据情况在分配地区上给予适当照顾。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要求在毕业分配时给予照顾的,应持有县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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