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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99页(272字)

国家每年预算中,在正常经费以外拨出部分专款,用于解决少数民族的特殊困难。

其使用范围,根据1979年7月7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管理规定》,重点用于少数民族发展生产、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方面某些特殊困难的补助开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事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与财政部门协商后共同下达。补助费要专款专用,各地区不得因有补助费而削减正常经费。严格防止克扣挪用补助费,或以补助费顶替正常经费,搞铺张浪费,严禁用于盖楼、堂、馆、所,杜绝贪污盗窃、违法乱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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