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贸易业地位继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73页(209字)

韩国《对外贸易法》第10条规定:(1)贸易业者死亡或法人贸易业者合并时,继承人或合并后存续的法人或通过合并而设立的法人,承继该贸易业者的地位。但承继其地位者为外国人时例外。(2)个人贸易业者转为法人时,以符合总统令规定的基准时为限,该法人承继法人贸易业者的地位。但该法人为外国法人时例外。(3)依第1项及第2项规定承继贸易业者地位者,须按总统令规定向商工部长官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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