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划分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23页(472字)
国家编制根据机构性质和任务的不同,划分为三类:(1)国家机关编制。
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党派、政协、人民团体的机构编制。这些机构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经费,一般由行政经费开支。
有些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按照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批准,可由事业、企业经费开支;有收入的经批准,也可以从自有收入经费中开支。(2)事业编制。
指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提供服务,不以创造利润为直接目的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这些机构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经费,由国家预算中的各项事业费中开支。有些单位有经费收入的,可以由收入经费中开支,不足部分由国家事业经费补助,节余部分上交;有的事业单位也可实行自收自支。(3)企业编制。
指为国家创造财富,直接从事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商品流通等活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和它们的管理机构的编制。
这些机构编制内的职工的工资和办公经费,由企业经费开支,对国家有上交利润或税款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