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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几项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32页(327字)

1986年11月24日劳动人事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

主要内容:(1)严格事业机构的审批制度,认真审定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制定事业单位的编制标准。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总额,由劳动人事部按年度分部门审定。

地方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地编制部门承担。(2)改进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应鼓励一些有条件的科研、设计、文艺、新闻、出版等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做到经济上完全自给。对已实行企业化管理、国家不再拨给各项经费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员额可适当放宽。

对仍需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员额要根据工作任务的轻重缓急,从严掌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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