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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32页(513字)

1982年9月29日劳动人事部制定。

共13条。主要内容:(1)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和生产需要,在编制定员以内补充干部,应先由人事部门或主管机关在本地区、本部门现有干部和国家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中调配,或从大中专毕业生中调派解决。

解决不了的,可以从工人中吸收和从社会上录用,也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从社会上招聘干部,要签订招聘合同,发给聘书。(2)吸收录用干部须事先向上级主管人事部门提出增加干部计划,经人事部门审查,逐级上报,由劳动人事部汇总,编制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增加干部指标。(3)吸收录用的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②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服从组织分配;③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或具有所需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业务能力;④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25岁左右,特殊情况可根据不同工作的需要,由用人单位做出规定。

(4)吸收录用干部由当地人事部门统筹安排,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坚持考试,择优录用。还规定了审批手续、工作纪律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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